一、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院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院捐赠财物的行为。
三、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
四、学院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院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五、党群部代表学院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院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学院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党群部负责对捐款进行管理,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并将有关情况在学院网上公布。
六、捐赠人可用下列方式捐赠:1、捐赠者将姓名、单位、毕业时间、捐款数额或其它捐赠类别、捐款用途、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电话或邮件的方式与学院党群部联系,也可到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直接捐赠。
2、通过邮局捐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时间、系别。
3、集体大数额捐款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可通过银行划拨至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
七、学院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学院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院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院办出版物和学院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等。
十、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群部负责解释。
党群部电话:0451-86663786-8122 E-mail:liximing_1@sohu.com
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帐号:3500042109008827061
开户行:工商银行和兴支行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2号 邮编:15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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