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学生社团是培养和锻炼学生能力的重要文化园地。为促进学生社团正常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社团组织包括:学院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随意性组织。
第三条 学院社团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在院学生综合素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适应新时期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团管理,是指自社团组织的成立到解体,在学院内部活动的管理,是对社团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文化娱乐、文学修养等各类活动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社团机构管理
第五条 学院学生社团机构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负责对社团机构设置审批,对社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成立各类社团时,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申请审批的程序是:拟成立的 社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登记表,经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担任,社团成员必须政治审查合格。
第八条 社团名称的更改,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均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院社团组织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所众事的各类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学院纪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社团邀请院外人中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学生建立跨学院、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有益于身心健康各项活动。各项活动均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院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社团在院内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社团刊物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刊物或其他类出版物是社团组织或个人面向院内创办的非社会公开性读物,社团刊物必须遵守各级出版管理条例,符合出版规范,提高办刊质量。学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刊物负责人必须由政治辅导员和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任何面向院内发行的刊物必须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学生建立跨学院、跨地区举办的面向院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社团刊物进行跨学院、跨地区交流,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社团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它办刊物的经费,一部分由学院给予适当专门拨付,其余由社团自筹(如交纳会费、个人捐助等),或由院有关单位和部门资助等方式解决。凡接受院外资助的,事先须上报社团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接受。
第十九条 勤工俭学(即有偿服务)性质的学生社团,学院不另提供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活动经费,由院团委社团部提出初步意见后交学生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批,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院团委、院学生会每年按各社团的工作实绩评定4。6个优秀学生社团,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内部每年评定1-2名优秀社团干部向学院推荐,有院团委、院学生会评定5-8名优秀社团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在学年评优中可享受与学生干部相同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团委审批。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及其刊物,学院概不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学生社团及其刊物的申报手续,都必须有文字材料。口头申请和允诺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凡因组织机构瘫痪或组织内部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院团委和社团部有权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整顿无效者,令其解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团委对所有社团进行规范性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问题的社团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使用于所有社团及刊物,各社团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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