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怎样的权利观?

    权利观是一个绝对不可小视的大问题。

    正确的权利观可以避免滥用权力悲剧的发生,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更加进步,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权利应当具有哪些特质呢?我理解,其基本内涵应集中在三点上,即“权由民所授,权由民所用,权由民所控”。

    权由民所授——当今世界,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然而,在现代任何一个现实的国家中,要使全体人民都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利,是很难实现的。从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上看,现在各国的民主制基本上是代议制——西方普遍实行的是议会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民主。在这种间接民主下面,选民是将自己的决定与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形成了一些人执掌权力,而大多数人不执掌权力的事实。但是,由于这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所以,权力的本源依然为人民所有。

    权由民所用——谁授权,就要对谁负责,就要为谁服务,这是权利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这是共产党人权利观的本质,我们党在今天的这种执政地位,是通过革命斗争获得的,是用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但归根到底,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下得到的。党在掌握政权的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核心,是受人民的委托,按人民的意愿执好政、掌好权,当好“三个代表”如果尽不到这种责任,人们就会把权力收回,离你而去。

    权由民所控——是践行正确权利观的关键。

    权利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就是说,权力是以专政机器和行政力量为后盾,为基石的,离开了这些,权力将失去威慑力,也就无法将分散的人群和社会组合起来。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性。因为权力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在特定的时期内只有少数人能够得到,而多数人不可能得到。所以,这种名誉、地位和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便可能产生某种变异——权钱交易。当掌握公共权力的少数人在滥用权力时,如果感受不到强有力的社会监督的存在,其自我膨胀的结果必然导致权力腐败、政治腐败。监督,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保护伞,也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底线和生命线。只有老百姓有了监督的发言权,说话才会有人听,才能使我们的干部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这才是民主与和谐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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