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关于义务和权利问题,是任何一个组织章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大到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它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小到学生的社团和协会组织的章程,也都规定了会员或成员的义务和权利。所以来讲,义务和权利是一个组织成员标准的具体化,不履行义务,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成员,就不能称其为一个合格的成员。
  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共产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是共产党员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具体行为规范。因此,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懂得党章所规定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正确理解其辩证关系,从而在入党之后,能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一、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目的、特点

(一)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目的
  党员的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义务,这就是:①认真学习的义务;②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③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义务;④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⑥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义务;⑦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⑧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员的权利,是指依据党章规定,允许党员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主要包括: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培训的权利;②讨论党的政策问题的权利;③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④批评、揭发和检举,要求处分违纪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干部的权利;⑤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⑥申辩和辩护的权利;⑦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⑧向上级提出请求、申请和控告的权利等。 党章所以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保证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反之,如果党员不承担这些义务,不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就会破坏党的统一,党也就没有战斗力了。
  二是确保党员的质量。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的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对,怎样做不对,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党员可以把它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自己,看哪些方面做对了,哪些方面做得还不够,以便不断努力,求得进步,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党员义务和权利的主要特点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主要有这样3个特点:
  一是履行党员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党性。党员履行义务,决不是利用党的名义强制人们效忠于某个人或小集团,而是为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党员的权利,也决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二是在党员义务和权利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党员的平等性)。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认真履行义务和充分享有权利。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
  三是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党章是党内的最高法规。对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党员必须全部、无条件地履行,不允许合意的履行,不合意的不履行。对于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党员应当正确行使,不允许越权。党员义务和权利对党员是一种规范和约束,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党员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一项义务是: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③学习党的基本知识,④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把学习摆在党员义务的第一项,可见学习对于共产党员是何等的重要。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马列主义同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完成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和各项具体工作的依据。只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才能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做好党的工作。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党,懂得如何按照党的原则和规定办事。
  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是为了掌握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越来越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学生党员,先进的知识分子,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是一项重要的义务。
  钱学森是我国“两弹一星”的元勋,他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祖国的科学事业。他在科研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36岁就成为麻省理工学院最年轻的教授,是一位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德高望重的世界级科学家。新中国成立不久,他冲破重重阻力,毅然回国,当时他面对国外的一些误解和疑问,公开赞扬:“共产党人是人类最崇高的人”。80岁高龄的钱学森许下他晚年的心愿:在有生之年建立一套系统科学体系,用以研究、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他把自己的科研与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密切相联,为祖国的需要而攻关。
  我们每位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学习钱学森同志的这种崇高精神,一定要珍惜目前的大好时光,以高度的自觉性,发奋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学生要以学习为主)
(二)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二项义务是: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②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④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性质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队,先锋队就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是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
  带头作用,就是党员处处走在前头,成为师生的表率和榜样;
  骨干作用,就是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师生的中坚和核心;
  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师生宣传、解释,并把师生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党组织和师生密切联系的纽带。
  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革命战争时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冲锋在前,勇于承担危险任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等方面,如手举炸药包的董存瑞、身堵机枪口的黄继光、火烧不动的邱少云。在新时期,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根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贯彻执行,并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群众。如:海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张瑞敏,1984年临危受命,接手海尔,历时16年,与员工共同缔造了今日海尔集团。海尔的前身是由两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合并而成立的青岛日用电器厂。由于技术落后,管理落后,人员素质差,企业步履维艰。1984年全厂亏空147万元。企业因亏损而混乱,人心因混乱而涣散。在这个时候,35岁的张瑞敏同志调入该厂任厂长。创业是艰难的,在逆境中创业更是难上加难。但真正的创业者是不畏艰难的,经过食不甘味、夜不安寝的苦思深索,辅之北上“雪花”、南下“万宝”、东渡扶桑、西涉德意的所见所闻,张瑞敏提出了彻底甩开生产多年的洗衣机,与联邦德国利勃海尔工程有限公司“结亲”、专业生产大容积电冰箱的设想。一项基于理智的风险决策,在一片“废墟”上催出一个销售额400多亿元的海尔集团;16年敬业报国的不懈拼搏,在一个低于零的起点上创造出一个价值300多亿的“HAIER”品牌。这就是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在。
  再如,2001年1月18日病逝的我校机电98-2班的中共党员隋永波同学,用其短暂的人生谱写了一名当代大学生党员的光辉篇章。在平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事迹,为我校全体师生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三项义务是:①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这条义务的核心,它的实质是要求共产党员在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具有自我牺牲精神。 秦文贵是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1982年,他大学毕业,服从祖国需要,来到青海油田工作。在“天上无飞鸟,地上无长草,风吹石头跑”的荒漠戈壁上一干就是20年。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他以顽强的毅力克服重重困难,扎根油田,由一名大学生成长为油田的科技骨干。为了攻克技术难关,一次,他整整160天没有回家,当完成实验后回到家里,妻子和女儿几乎都不认识他了,他的头发几乎全白了。
  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从老劳模孟泰到“铁人”王进喜,从人民的好公仆焦裕禄到新时期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从舍身救火的向秀丽到舍己为公的草原小姐妹,从“两弹元勋”邓稼先到为科教兴国殚(dan)精竭虑的蒋筑英、罗健夫、陈景润……和平年代,一代又一代的英雄模范人物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和生命谱写出新的篇章。他们做到了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自觉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但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少数党员忘掉了党的宗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违反制度抢占便宜。如:有的人在晋级提职方面,“跑、要、争”,甚至不惜一切手段,诬蔑诽谤别人,抬高自己,甚至雇凶杀人(副职雇凶杀正职);有的金钱至上、见利忘义,说什么“大目标不如大团结(指人民币)”,甚至有的不顾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弄虚作假、走私犯私、敲诈勒索、贪污腐化;有的明哲保身,奉行庸俗的处世哲学,面子大于党性,人情大于党纪国法,以为“坚持原则得罪人,好说真话讨厌人,吃吃喝喝能交人,嘻嘻哈哈是好人”,等等。这些都是与党员的应尽义务所不相容的。 学生中的评比评奖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人计较名利,总是认为自己什么都好,别人什么都不如自己);凡此种种,对于共产党员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但这并不是说,在我们党内,不承认党员的个人利益。党员也是人,总还有一部分私人的问题需要自己处理,因此,党允许党员在不违背党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内,去建立其个人的以至家庭的生活。同时,党在可能的条件下还要顾全和保护党员个人的不可缺少的利益,如生活的需要、学习的需要、基本工作条件的需要等。党费的3项开支:一是购买学习资料;二是党员教育培训;三是为困难党员解困。
  然而,这些都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党的整体利益。因为保障党员必要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教育条件,使其安心地积极地工作,是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的。
(四)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四项义务是:①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②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③执行党的决定,④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这项义务首先指出,党员要遵纪守法:
  一是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持稳定,促进发展中,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当诚实劳动,严守法纪。一切违法的事情,都不能做。中央明令禁止的事情(取缔法轮功),都不应该去做。如果连这些要求都做不到,就没有资格当共产党员。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也应养成遵守纪律的好习惯,以前,有的人考试作弊、偷自行车、更改毕业生登记表的成绩。
  二是共产党员除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集中体现了党的政治主张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每个党员都要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否则,就可能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如:大到江西省副省长胡常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等省部级干部,小到一般的银行储蓄员。他们或是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安徽阜阳市阜南县委书记殷光立,35岁任县长,36岁任县委书记,当时是安徽省最年轻的县委书记,就这么一个年轻有为,前途无量的干部,不能自律,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结果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卖官,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项义务还提出党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秘密,是一定时间内只能有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而不能公布和透露出去的情况、文件、资料等等。我们党历来重视保密工作。早在建党初期,“严守机密”就是吸收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今天,保守党的秘密,就是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因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现在仍然存在某些敌视以至要推翻我们党的领导、推翻我国政权的力量。他们总想刺探我们党和国家的秘密,以便从事破坏活动。一些党员利用机要职务或领导职务之便,为金钱或美色所俘虏,出卖或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上午研究的问题,下午外台就有了报道;昨天晚上研究的问题,第二天外国报刊就刊登了出来。近几年,我国的科研成果被国外窃走的呈上升趋势,原因,是一些科技人员保密意识和保密纪律性较差。这已经引起了我国安全部门的极大重视。 这项义务还指出,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当组织分配与个人愿望不一致时,党员应该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党员对党所分配的包括群众工作在内的各项任务,要满腔热情地去做,无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岗位上,都要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五项义务是:①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②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③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④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象党的生命一样重要,是党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党的历史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全党团结统一,党和人民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反之,党和人民的事业就受到极大危害。在民主革命时期,王明、张国焘等在党内大搞宗派主义,使党的事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失败,第五次反围剿失败,被迫长征,长征路上,张国涛有搞分裂,另立中央,使红军受到很大损失。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全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和统一,取得了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进行帮派活动,煽动派性,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一场浩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们党达到了高度的团结和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经济稳定增长的大好局面。今天,我们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强全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做好各项工作,意义甚为重大。 天元建设集团原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临沂地方小建筑公司,一跃成为全省建设系统的排头兵。连续多年荣获“全国最大经营规模和最佳经济效益建筑企业”称号,它之所以有今天,天元建设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桂玉深有感触,一语道破:“我们有一个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团结奋斗的党员队伍,有一个忠诚党的事业的职工队伍。”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六项义务是:①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③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说过:“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也会灰尘满面。我们的思想,我们党的工作,也会沾满灰尘的,也应该经常打扫和洗涤……经常地检讨工作,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当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注意方式方法;
  一要有正确的目的。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象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开展党内批评,一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 二要有正确的是非标准。要以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作为是非标准。批评要着重于政治问题和原则问题,既不能闹无原则的纠纷,也不能“和稀泥”。
  三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说话要有证据,不能捕风捉影;要以理服人,不能压服;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更不能借批评之机,捏造诬陷。当前,批评和自我批评在一些单位开展不起来,虽然有些是因为是非界限不清,但主要是考虑个人多。怕批评别人,影响团结,得罪人,主张多栽花,少摘刺;有的同志批评自己,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有的对待别人的批评,讳疾忌医,甚至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所有这些,都是错误的。 作为党员应对那些损害党的事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要坚决进行斗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视而不见,不敢与之斗争,就根本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
(七)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七项义务是:①密切联系群众,②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③遇事同群众商量,④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⑤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只有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才能代表群众,领导人民群众去奋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就是:无论何时何地,党员走到哪里就应把群众工作做到哪里,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化为千百万群众的自觉行动,化为改造世界的伟大力量。在当前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团结群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遇事同群众商量。在目前,要把改革的真实情况告诉群众,有关大政方针要让群众讨论,要进行协商对话。要让群众知道,国家目前还有困难,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要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无论对的错的、好话坏话都要听。对正确的意见要采纳,对不正确的意见要进行解释。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就是:共产党员要敢于向党组织真实地反映群众(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这有利于党组织(学校)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和愿望,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
  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自觉地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做斗争,要教育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个人的眼前的利益同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处理好,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作为积极要求入党的老师也好,学生也好,要密切联系广大的师生,不仅要积极的向师生宣传解释党的主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目标,还要代表和维护师生的正当利益,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把学校的整体利益与师生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激发师生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第八项义务是:①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②提倡共产主义道德,③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④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中华民族有优良的道德传统,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历史上许多道德高尚的人物,至今仍然受人敬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又形成了革命的道德传统。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继承和发扬的
  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最终目标,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自然是党员的义务了。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党员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努力发扬那种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
  这里所说的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其内容是广泛的。例如,在抵御外国对我国可能发动的武装干涉和颠覆活动的时候;在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的时候;在同歪风邪气、错误思潮作斗争的时刻;在严重自然灾害袭来的时刻;在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需要牺牲自己的时候,就应当毅然决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视死如归。这样的死,是最有意义、最有价值、最受到人们敬仰的崇高行为,是“重于泰山”的。这是党员特有的生死观。 2001年,神州大地传颂着一个英雄的名字——“海空卫士”王伟。2001年4月1日,王伟同志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在执行跟踪监视美国侦察机的任务中,因美国侦察机挑衅,作出大动作转向,将王伟驾驶的战机尾翼打成碎片。使王伟的战机,坠入大海。王伟同志壮烈牺牲。王伟的一生是壮丽的一生,他把自己最宝贵的生命献给了祖国和人民。实现了他曾在日记当中写到的“美好的生活人人向往,但总得要有人作出牺牲。对我来说,祖国的需要永远是惟一的选择。” 共产党员的上述八项义务,要求很高,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切实付诸行动。

三、共产党员的权利

 《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
(一)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接受党的培训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一项权利是: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②阅读党的有关文件,③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的会议(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等)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形式。党的很多方针和政策是用党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向下贯彻的。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认真负责地管理党内事务和履行党员义务。
  党章在这项权利中,加上“有关”二字作限制词,是因为党内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文件,由于党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在党内,党员有权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党员被选为党的委员会委员,还有权参加该级党的委员会会议。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文件,必要时还可以参加某些党的工作会议。党员可参加哪些党的工作会议和阅读哪些党的文件,应由党组织决定。 党员为了完成党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党员增长才干,除了自己的主观努力外,离不开党的培养和训练。因此,党员享有接受党的培养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党员无故不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训练,既是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也是不珍惜自己民主权利的反映。
(二)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二项权利是:在①党的会议上和②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步骤,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使制定的政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更好地代表群众利益,以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从而减少或避免盲目性。
  在党的会议上,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全局观念,认真负责地思考和判断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党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言论;也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如有的党员在中央明确作出取缔法轮功后部分党员继续修炼法轮功,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所以,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倡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主人翁精神,对各项工作积极思考,出谋献策。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现在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每个党员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为不断改进党的工作贡献自己的才智。
  当然,提出建议和倡议,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经过仔细思考,积极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党组织欢迎并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和意见。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和检举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四项权利是:①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②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③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④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有权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里说的任何组织,包括中央在内的所有组织;任何党员,包括党的领导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 党章所以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使党员都来关心党,维护党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同官僚主义、特殊化、违法乱纪等到不良倾向及一切败坏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以利于保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党员有权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和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和班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它既可以鼓励和保护党员抵制歪风邪气,使犯错误的同志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处罚,还可以帮助党组织全面了解干部。现在有些党组织不重视、不尊重党员的检举权利,或者说把党员的检举材料压下来,不调查不处理,或者不负责地转下去,也不检查查处结果,甚至有的把检举材料转给当事人看,使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这是非常错误的。 (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五项权利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里所说的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发展党员、通过党员大会的决议等)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党代表、党的领导人)
  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由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列宁曾说过,党内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二是“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要做到这两方面,党员就需要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进行表决或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自己手中神圣的选票,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随便弃权。
(六)有申辩和辩护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之一。
  党组织给犯错误的党员以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的工作和表现作出鉴定,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被处分或被鉴定的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防止对党员做出错误的处理,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应当明确,辩护不是为错误辩解。辩护时,必须出以公心,忠于事实真相,以党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七)可以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章所规定的这项权利,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允许保留意见,并且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有利于通过正确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
(八)有向上级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党章规定的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例如,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免去自己的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党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组织给予调查,等等。陕西省去年连续发生多起煤矿瓦斯爆炸、华山旅游拥挤致使多人伤亡事故等,省长便请求中央给予处分;山东省长李春亭在发生烟台沉船事故后,中央也给予了行政处分。 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
  控告,这里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级组织的缺点或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 党员享有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有利于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大大提高党员为坚持真理,坚持党的原则而顽强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正确处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同时产生,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党员的权利,不是为了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例如,党员在行使第二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同时,必须履行“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的义务;又如,党员在行使第四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时候,必须同时履行第五项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
  有些同志错误的对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还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享受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条件的“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
  综上所述,党员能够认真学习理解并正确处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对于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在新时期总任务的胜利完成,都是至关重要的。

 

Copyright © 2005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2号 学院邮编:150086 联系电话(党办):86663398 - 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