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度与职权

第一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 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 各级学生会组织均应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各学生分会换届和变动应经过学院党团组织同意,并同时上报校学生会审核备案。
(三) 各分会应定期将工作上报校学生会秘书部。
(四) 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
(五) 各级学生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主席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选举通过的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三) 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生委员会
(一)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华南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校党委和省学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
(二)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任期一至两年,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三) 学生委员会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学院学生分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四)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等额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
(五)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 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3、 选举常务委员会。
4、 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5、 执行省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会。
6、 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学院学生分会具有约束力。
7、 领导各学院学生分会开展工作,对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 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一)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任期内,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委员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调整;有权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及委员工作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委会表决通过。
(二) 学生会常务委员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席召开,秘书长列席。
(三)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 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
2、 协商确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3、 罢免不称职校学生会干部。
4、 在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期间,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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