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口 令
 
机构职能
规章制度
联系方式
 

首页>机构设置>教务处>机构职能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风、学风和考风,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制定我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一、学生成绩考核
( 一 ) 考核组织
1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部负责统筹管理,并组织进行。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成绩考核工作,由教学系(部)组织进行;毕业设计成绩考核工作,由教学系(部)组织进行。
2 、考核工作原则:规范、准确、科学、公正。
3 、考核工作方针:考风严肃、考纪严明。
( 二 ) 考核方式
1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上机考试、口试、实际操作和实践技能考试等不同方式进行,可根据课程性质分别采用闭卷、开卷等方法。
2 、教学系(部)可根据课程性质,进行考试形式改革(例如分阶段考试等)。新的考试形式由教学系(部)提出,经主管院长批准,教务部备案试行。试行结果要及时总结和完善。
( 三 ) 考核方法
1 、考试
⑴ 命题原则
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题量以多数学生在规定考核时间内答完为宜。
题目要基本覆盖授课内容。
⑵ 命题要求: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① 由教研室主任召集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共同研究课程考试基本内容、基本技能、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确定出题及主审教师。
② 如采用试题库、试卷库调题,应由教学系(部)指定专人调题组卷。调题人一般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担任。
⑶ 试卷要求
① 题意表达明确,不能模棱两可。用计算机按标准格式打出,字迹清楚,图形比例合适,线条、尺寸标注规范。
② 试题类型及比例
基础题:主要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理解掌握程度,要面广题多,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 70% 左右。
综合题:主要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 20% 左右。
提高题 :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 10% 以内。
( 3 )题型
建议采用标准考试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填空、判断对错、简答、计算、综合题等。
⑷ 期末理论考试及组织
期末理论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① 教务处于考前三周将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送至教学系(部)。由教学系(部)通知到监考教师。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原则上,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不安排在本班监考。
② 教学系(部)根据要求组织有关教研室出卷, 期末考试每门课程应出 A 、 B 两 套试卷,并附评分标准 和 标准答案。
③ 教务部从 A 、 B 两 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份试卷作为期末考试试卷,由专人负责 印卷、分卷、 加封 和保管。
④ 期末考试实行单人单桌 。
⑤ 学院设立考务办公室,学校领导任主考,教务部、教学系(部)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考,负责对全校考场情况、监考情况进行巡视和监督,并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⑥ 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 10 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开考时当场分发试卷。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将试卷封好,连同 “ 考场记录表 ” 一起交教务部。
对考试中出现的舞弊行为,监考教师应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教务部,提出作弊违纪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部行文公布。违纪处理要严肃、迅速。
⑦ 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室教师阅卷,按答案及评分标准确定考试成绩。进行成绩统计、登录工作。 有条件时要同时采用网上成绩统计、登录方式 。
⑸ 口试考核
① 口试原则上应由主考和监考教师组织进行。
② 学生在口试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在主考和监考教师点名后应立即进入考场,抽取试题,在预备室(席)进行准备。准备时应独立思考,不得有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③ 学生在抽取试题三分钟内可以向主考教师提出换题。换题后学生考核成绩按实际答题评分降低一级。
④ 主考或监考教师依照顺序进行口试。进行口试时,学生要按照准备依次答题。
⑤ 口试 结束时 ,学生应交出考试准备草稿,并离开考场。
2 、考查
⑴考查课主要依据平时学习态度、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习、实验和计划内的 阶段考试(测验) 来评定成绩。教师要公正、客观、详实的记载学生平时成绩。
⑵ 教师评定考查课的成绩时,要视该课程的总学时定出采分的次数,每学期小测验与作业等不得少于 3-4 个平时成绩,不得在期末考试周前的一周进行集中测验。
⑶ 列入授课计划的 阶段考试(测验) 每学期不得多于两次。
3 、实践技能考核
实践技能考核是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应用与基本技能掌握程度的关键环节,要严密组织、认真准备。实践技能考核以技能考核为主,与国家职业技能考核接轨,鼓励学生考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
⑴ 实训成绩考核
单列计划的实验课和实训课要进行单独考核(非单列计划的实验课的成绩,可根据平时考核成绩按比例折算到课程总成绩中)。各种实训课应根据相应的考核标准,可采用边实训边考核或实训完毕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实训态度 ;操作规范、操作安全规程;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与步骤;故障的检查与排除;结果的分析与处理等。
⑵ 实习成绩考核
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应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操作技能;实习态度;实习理论考核;实习纪律和安全等,以技能考核为主。实习成绩按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评定。
4 、补考
⑴ 理论考试课程补考日程、考场和监考教师,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包括印卷、监考、改卷、登录成绩各环节。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开始进行。
⑵ 实习考核补考
一般不予补考。学生结业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在学校进行补考,或学校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代行补考。
⑶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学生的再补考可在每学年教学结束前五周,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由教务部组织安排。
( 四 ) 考场规则
考试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每个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 、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的监督检查。
2 、学生 凭学生证 进入考场,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进行考试,未带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非应试生不得进入考场。
3 、学生应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 学生证 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4 、学生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未经许可的用品,考试用统一使用的答卷纸。学生领到考卷后,首先检查有无字迹不清、是否少页和分发错误等问题,然后填写学号、班级、姓名,考试铃响后才能答题。
5 、学生答题时,不准互借文具,确需借用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对试卷上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探问涉及试题的有关问题。
6 、学生答题时,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书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一律无效,不予评分。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和其它与考试答题无关的内容,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
7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谈、喧哗或进行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 、学生应独立答卷,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偷换试卷、替考等舞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答卷时中途不得离开考场。考试完毕前交卷者,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验收后,方可离开教室。答卷一经学生带出考场即作废。如有特殊原因离场 者必须由一位监考老师陪同。
9 、考试终了铃响后,学生应立即起立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有顺序的退出考场 。
10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如有扰乱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按作弊论。
( 五 ) 监考守则
为了加强考场管理,严明考试纪律,保证良好的考场秩序,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责:
1 、在教务部组织安排下,全面负责好监考工作,切实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 、按要求认真分发、整理试卷。
3 、认真核查学生证, 未带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4 、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阅读书报、谈笑、批阅试卷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 、严格监视考场,预防和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并按规定如实、清晰地填写 “ 考场情况记录表 ” 。
6 、监考要公正无私,反对一切违纪作弊行为,对此姑息迁就而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均为失职行为。
7 、监考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六 ) 学生成绩考核有关规定
1 、以课程为单位,学期内旷课超过 6 学时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成绩考核,其成绩按零分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认可,经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按 “ 缓考 ” 处理。
3 、无故不参加考核,按 “ 旷考 ” 处理,该课程按零分计,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教务部批准可参加下学期补考。
4 、 “ 缓考 ” 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参加补考,成绩合格,按正常考核核算成绩。
5 、高职学生经补考后,考试课学年累计 3 科以上(含 3 科)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
6 、高职学生毕业时,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的课程要重修并按学时数交纳相应的学费,重修合格后准予毕业;
中职学生毕业时,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的课程在 3 个月以后提出补考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部安排补考,补考合格后准予毕业。
二、学生成绩管理
( 一 ) 考核成绩评定
根据 “ 分阶段培养目标 ” 的要求,课程的考核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控制,充分体现教学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大对学习态度、平时成绩的评定,在总评成绩中增加学习态度所占比例。
1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由平时成绩(含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高职学生平时成绩占 30%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中职学生平时成绩占 50% ,期末考试成绩占 50% 。
2 、考查课程,实习、演练、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设计,其成绩按优秀( 90-100 分)、良好( 80-89 分)、中等(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59 分及以下)五个等级评定,由平时成绩(含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作业、提问、测验等成绩占 60% )和阶段考试成绩(占 40% )组成。
3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考核,见附表 1 。
( 二 ) 学生成绩登录
1 、 任课教师应于 放假前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报教务部。教务部对每学期考试成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下学期开学前做出全校成绩分析报告,并根据成绩分析结果,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2 、学生成绩应在考核成绩核定后填写成绩单,并由任课教师签字。
3 、考查课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周前将学生成绩单送交 教务部 。
4 、考试课学生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两日内,将学生成绩单送交 教务部 。
5 、 考试结束后三日内, 将学生补考成绩单送交 教务部 。
6 、登录学生成绩时如有变动,应有任课教师在变动处签字方可有效。
7 、学生成绩交教学系(部)后,由教学系(部)在成绩单上加盖公章,进行成绩记载,并上报教务处一份。
8 、原则上学生成绩交教务部后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应由相关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系(部)主任同意方可变更 。变更之处应有相关教师和该课程所在教学系主任签字方可有效。
9 、学生考卷及平时成绩册,由教务部统一保管,考卷待学生毕业后销毁。
( 三 ) 学生成绩记载
1 、学生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 、考核成绩合格,其成绩用蓝笔填写;考核成绩不合格,其成绩用红笔填写。补考成绩记录在后,并注为 “ 补考(成绩) ” ,若补考成绩合格,其补考成绩用蓝笔填写,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其补考成绩用红笔填写。
三、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部。
                                 

                       

教师行为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院发展的生命线,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教学作风是形成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基础保证。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教学及其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 1 条:热爱教学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做到为人师表。
第 2 条:服从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教学管理、科研、技术服务、实验室建设、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班主任和指导青年教师等任务。
第 3 条;爱护、尊重、关心学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思想教育,协助班主任做好思想工作。因材施教,不体罚、不打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 4 条:崇尚严谨求实的教风和学风,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吸取本学科的最新知识。
第 5 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随意调课、停课,按时上、下课;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搞好团结协作,无故缺课视为教学事故,按旷工处理。
第 6 条:正确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学习教学领域的改革,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总结经验并相互交流。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善于使用直观教具,充分利用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 7 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或制订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选定或编写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 8 条:有权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院系(部)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 9 条:有权依据教材和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实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
第 10 条: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含有关条例规定确定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考试),并提交考核和成绩评定的依据,供教务部复核。
第 11 条:随时了解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及时与学生所在系学工部和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并听取反馈意见,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 12 条:有权对教学评估,工作鉴定、评比结果提出异议,并可按一定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教材与备课
第 13 条:教材是课程之本,更新教材是更新教师知识结构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全国统编教材、规划教材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材
第 14 条: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要求,填写教学进度表,经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于开学前交教务部备案,教学内容及教学进度原则上按教学进度表执行。
第 15 条:备课是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深入钻研教材,根据学生的基础和实际,因材施教,写出内容充实、重点明确、方法得当的教案。要求提前写出两周的教案。教师的教案要经常更新,没有教案不得上讲台。
第 16 条:任课教师应处理好所教的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知识衔接。
课堂教学
第 17 条:课堂教学是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堂教学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要把握好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以及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根据个人兴趣随意取舍教学内容。
第 18 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运用适当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 19 条:教师上课时,要关心学生听课情况,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掌握缺课学生及缺课原因,将检查内容记录在教师手册上,以此作为授课信息反馈及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
辅导答疑、作业和实验报告
第 20 条: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有机延续和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科目、授课内容及进度安排答疑时间及地点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 21 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量的作业。教师必须对学生所交作业认真批改并认真记载,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 22 条;含有实验的课程,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记录。
第 23 条:专业课程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布置一定量的课程设计,使学生有经常性的训练,从而为后续毕业设计打下基础。
实践教学
第 24 条:实践教学是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系(部)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开始前根据专业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该实践教学项目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考核方法。
第 25 条:实验课(上机课)是重要实践环节之一。通过实验课可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实验问题、处理实验数据、研究分析实验结果以及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各系应编制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 26 条: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课程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在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场,及时解答或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实验完成后,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毕业论文(设计)
第 27 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的训练。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命题与选题指导,论文应有一定的难度要求和字数要求。
第 28 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指导能力,指导教师的选派原则上需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
考查和考试
第 29 条: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查学生的能力。试题数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要规范。
第 30 条:教师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注意知识覆盖面,应突出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阅卷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试卷、考试情况分析表等相应材料送交教务部。
第 31 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准备难易程度相等的 A 、 B 两套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 30% 。
第 32 条:教师应采用作业、实验、测验和平时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教学纪律
第 33 条:教师负责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制止上课睡觉,使用通信设备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率,对无故缺旷课及违纪情况要记录并向学工部及班主任反映,经常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34 条: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代课,如需调串课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并填写调串课通知单后执行。
第 35 条: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貌得体、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上课时不得使用通信设备,严禁吸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04 年 12 月 15 日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2号 招生免费咨询电话:800-8985812
 学院邮编:150086 联系电话:0451-86663786(总机) 0451-86673235(院办) 0451-86662171(招办)
 网络中心版权所有 ©2005
 E-mail:webmaster@hljitp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