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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的科研与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费有效使用,使科研项目管理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明确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职责,促进科技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学院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要坚持面向市场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学院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地方的科研项目及学院自定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要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积极开展对地方经济有现实意义的应用型科研项目的开发,加强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是我院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选题与申请,项目计划实施、经费管理、项目结题管理及组织项目验收、鉴定等。
第五条、科研部是学院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对科研项目的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代表学院处理有关科研工作事宜。
第六条、为更好的开展科研工作,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选题、申请、计划实施、项目结题和提交结果,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的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二章 项目的选题与申请
第七条、学院教师科技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按其项目来源可分为,上级下达的项目,学院中长远规划中的项目、合同项目。
第八条、(1)上级下达的项目是指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2)合同项是指由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合同或合作的科技项目合同。(3)学院规划项目是指经费由学院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上级下达的项目一般以学院或各系、部、办为基本申报单位,由科研部门将项目下达到各系、部,组成项目组,确立负责人,再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研部,经学院项目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同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后正式立项。
第十条、合同项目及学院项目由教师及科技人员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各系部专业特点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确立负责人,填写《学院项目申请表》,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研部,由科研部组织项目预审,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项目工作计划任务书》要求编写相应的实施计划报科研部,经项目技术委员会审核后,由学院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学院鼓励广大教职工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学术地位及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科研项目包括(科技研究、应用技术、合作开发等项目),但要与所在系、部和科研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凡由学院签订和正式下达的科研项目,统一纳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由科研部存档,做为项目计划实施中的管理依据。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均按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委托书等条文要求开展科研工作,科研部将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委托书内容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协作项目,委托项目必须签协议书或委托书,说明双方各自的任务责任、利益的分配。项目负责人将协议书或委任书送到科研部备案,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对没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学院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凡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降低合同指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延长计划时间等变动事宜,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系部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科研部,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
第十六条、项目科研人员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要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对计划任务执行不利,经费使用不当,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研部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按期开展研究工作,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者,除追回全部科研经费外,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科研部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12月底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科研部。
第十八条、科研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技术委员会成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学院所有科研项目,课题组按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经费决算表,经所在部门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办理结题、验收、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必须及时向科研部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及《项目总结报告》,由科研部审验后,方可认此项研究工作是否完,是否可以验收,结题及鉴定。
第五章 科研成果申报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有关科研成果或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办理结题验收时可直接申请科研成果鉴定或科研成果评估。按规定程序申报科研成果或奖励。有申请要求的系、部或课题负责人应在鉴定日期前2个月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同报科研部审核,由学院技术委员会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向上级主管科技部门申请组织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承担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属公家所有,学院法人拥有科研成果的持有权和转让权,科研成果具体管理归科研部。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职工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开发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测试工程等项目经费,无论是国家省部、厅局、学院下达的课题经费,还是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课题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科研部和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在学院财务部直接监督下,由科研部负责管理,课题组负责人负责使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只限于科研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批准的支出范围。不得截流、挪用,以保证科研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下达后,课题负责人做好经费支出计划,报科研部、财务部审批后执行,科研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审批,报科研部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的用途
1.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
购置仪器,须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科研部批准,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2.调研费及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等。
3.图书资科费、印刷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测试费,上机费等。
5.项目及成果申报费、评审、鉴定费。
6.有关专家学术活动费等。
7.劳务费
8.其它用于项目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汇入财务帐户后,学院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科研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的申请、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跟踪检查及以后评估等支出的费用。由学院拨款的项目,不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院方争取到国家、省、部、厅科研项目,可按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作为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的科研津贴,由学院教职工自行争取到学院外项目,可按20%提取作为津贴。由学院拨款的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及科研津贴。科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检查(鉴定、验收、结题)合格后一次性提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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