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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信息院字 [2007]8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00 七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学各系、部:

《二 00 七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经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印发,这标志着我院 2007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由于学院教师上课地点比较分散,请各系、部督促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及时到学院内网“人事部门通知”中查阅相关文件。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希望符合条件的教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测试、体检及上报各种材料,望周知。

附件 1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二 00 七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附件 2 :《 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 :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00 七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黑教师 [2006]287 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 2007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教育厅关于 2007 年教师资格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部署及要求,我院 2007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预备队伍为宗旨,从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工作原则:按照“严格性、严肃性、发展性、规范性”的要求,以“坚持标准,依法从严,规范操作,保证质量”为原则,稳步推进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健康发展。

1 、坚持标准、依法认定原则: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法定的标准和程序;

3 、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认定上报工作,强化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4 、优质诚信的原则:坚持把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廉政建设,把好“入口关”,自觉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教师资格信誉,高质量,高水平做好各项工作。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范围、对象

1 、学院在职在编教师 ;

2 、与学院正式签订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在相同的学校或相同的工作岗位可连续计算)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3 、人事关系由学院或由学院委托省人才统一代理;

4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承担教育教学工作);

下列人员不受理申请或者暂不受理申请

1 、不受理已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截止到 2007 年 3 月 31 日 ,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的人员申请各类教师资格。

2 、暂不受理在职在编教师和聘任制教师,申请与其工作岗位或聘任岗位不相符的教师资格。

3 、暂不受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聘任制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 、暂不受理同一年内两种或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的申请。

(二)认定条件

1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及能力条件。

①普通话水平

需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②身体条件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

③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课程,并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或参加省高师处岗前培训的人员,三科成绩合格)。

④教育教学能力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部分全省统一组织,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一并进行。面试和试讲由省教育厅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根据省里要求,我院 2007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 2006 年 12 月份启动,至 2007 年 6 月底完成,工作内容和时间大体作如下安排:

1 、制定工作方案,传达有关通知及文件(通过学院网站);

2 、组织非师范类申请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能力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2007 年 1---3 月);

3 、普通话测试(学院不统一组织,由本人到语委会测试, 3 月底前完成);

4 、身体健康检查(学院统一组织, 3 月下旬);

5 、符合认定范围的同志本人提出申请(申请须注明教师资格认定的种类、档案存放地点、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到校时、在其他学校从教的时间、现从事的岗位、所任课程名称、普通话测试等级、是否师范类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能力成绩等, 3 月 22 日 前);

6 、印制、下发申请材料及有关表格( 3 月下旬);

7 、学院统一上报材料( 4 月 1 日 ---15 日);

8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认定结果,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 月下旬 ---6 月上旬) 。

四、关于认定工作收费

根据黑财综 [2004]29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批复》和黑价联字 [2004]25 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等文件规定,收取以下费用:

1 、认定材料档案袋 10 元

2 、证书工本费 6 元

3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费 20 元

4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费 225 元 / 每人(非师范类毕业生或师范类毕业生无教育实习成绩或成绩不合格的)

五、此方案经二 00 七年三月十五日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负责。

 

附件 2 :

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说的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确切含义是:
   截止到 2007 年3月 31 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5 5 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学校系统地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

3 、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 截止到 2007 年3月 31 日,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在相同的学校或相同的工作岗位可连续计算)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已满一年以上;
(2) 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 ( 行署 ) 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4) 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专门的教育教学任务。

4 、关于高校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所说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中,学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的管理实行聘任制、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 3 条的规定执行。

5 、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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