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农业系列
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在我省经济建设与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 ( 含高级畜牧师、 高级兽 医师 , 下同 ) 的待遇 , 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即为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其待遇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兑现。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省属企事业单位 ( 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连卖工作三年以上 ) 中直接从事工程、农业 ( 畜牧、兽医 ) 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评审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工作成绩优异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取得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后一直被聘在岗 5 年以上 ( 含 5 年 ), 且在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达到二次以上优秀。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 , 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 、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 , 是国家或省内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3 、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 , 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 , 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 工作能力要求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 , 具 . 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
1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 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 , 取得重要成果并被国家或省科技专家和科技部门所肯定 , 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 、编写出版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 、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实施、推广、应用工作 , 或三项以上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
4 、主持制定过经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专业技术科研规划。
5 、解决过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第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1 、发表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和应用价值的高水平论文 , 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 20 万字以上。
(2) 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三篇以上或省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五篇以上。
(3) 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4) 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 , 全文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5) 正式出版过 10 万字以上著作的主要作者。
2 、获得下列科技成果之一 :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 主持的技术项目取得是著的成果 , 并获全国行业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 主持的国家或省部级党术项目 , 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 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二项以上重大改进 , 经省部级专家鉴定通过 , 已在全国或省内推广应用 , 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 , 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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