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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和国际商务各类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结合经济和国际商务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 经济系列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经济师;经济系列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 “ 经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 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经济管理、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 国际商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 是指在外经贸行业的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贸易合作和其它行业中的对外贸易部门内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凡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和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 通过全国经济师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 5 年以上。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 通过全国国际商务师统一考试,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 5 年以上。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 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二、 掌握经济学和经济管理或国际商务专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三、 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 掌握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规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

五、 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六、 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第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 具有较强经济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 具有科学的经济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 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经济、技术管理或国际商务工作。

四、 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 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六、 组织指导经济或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 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引进、推广新技术二项以上,推动技术进步,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经济(市场、成本、营销)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三) 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四) 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经济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五) 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经济政策、法规、规划、条例的制定工作。

(六) 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七) 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 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 学术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经济、管理、对外经贸、社科类等期刊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500 字,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000 字),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二) 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二篇论文为第一作者。

(三) 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经济、管理、对外经贸、社科类等期刊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500 字,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000 字),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同时,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论文为第一作者;或者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经济、管理、对外经贸、社科类等期刊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一篇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500 字,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 1000 字),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同时,作为第一、第二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二篇论文为第一作者。

(四) 作为主要作者(前 3 名)出版经济理论专著一本。

(五) 参加公开出版的经济教材的编写工作,该教材被市级二个以上单位采用,申请者应完成 5 万字以上的工作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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