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结合统计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已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晋升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凡申报晋升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 通过全国统计师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 5 年以上,并经地市级以上统计机构考核确认。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 熟练系统地掌握统计基本理论、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二、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统计工作有关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
三、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与统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具有较高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能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方法、统计组织管理等进行科学研究,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二、 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设计科学、适用的调查方案;或能主持实施大型统计调查;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综合能力和较高的系统加工整理和编纂统计资料的能力;能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预测。
三、 能够组织、协调与管理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具有指导、培训统计师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 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拟定全省或地(市)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颁布;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二) 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大型统计调查,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经省级以上统计机构确认达到先进水平;或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各项统计调查,主持建立或完善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各项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确实保障,经上级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达到先进水平。
(三) 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奖一篇;或在地(市)、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组织的评选中获奖二篇以上;或有二篇以上的统计分析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 获得科委系统颁发的地(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地(市)级颁发的统计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省、部级颁发的统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科技进步奖。
二、 学术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国家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或地(市)级期刊上发表四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至少有一篇是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字数在 1500 字以上)。
(二) 在国家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二篇或地(市)级期刊上发表三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至少有一篇是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字数在 1500 字以上);同时,作为主要作者在省级以上大型统计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一篇以上或具体承担公开出版的统计教材(不包括资料书、年鉴、论文集等)的编写工作量在 2 万字以上。
(三) 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统计学术著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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