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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推动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加快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从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确定获奖人员不但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要将选拔与培养和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作用。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200名。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热爱枉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享有盛誉;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的主创人员。
(九)职业体育教练员,其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奖牌;或者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取得金牌;或者破奥运会记录、世界记录
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十)职业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成绩突出,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培养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受到国家表彰。
(十一)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术人员,在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能够带领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四、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及上一届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批情况,向各市(地)和中省直单位下达推荐名额(二)所在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逐级向上推荐。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各市(地)人事部门和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政府(行署)或中省直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后报送省人事厅。
(三)省人事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初步人选,报省政府批准。
(四)所有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须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省人事厅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初步人选在上报省政府审批前,要在省内有关媒体对其进行公示。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入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六、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严肃选拔工作纪律,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年度考核优秀的,在专家考察、课题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列为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重点培养对象;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和服务基层的科技活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四)通过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的先进事迹,弘疡他们与时俱进、科学求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带动和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做出新贡献。
七、其他
(一)选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省内推荐过程与推荐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程序相同。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基础,梯次递进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三)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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